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

   理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资料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在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财资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

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上海电力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

简称“领导工作组”),由上海电力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任组长,为

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上海电力财务主管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主管部门、风险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

门等相关人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上海电力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

机构,一旦财资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

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

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

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资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

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

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资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取得并审

阅财资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报,评估财资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工作组根据信

息资料分析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

资公司金融业务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资公司

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资公司金融业务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

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六条 上海电力与财资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

制:

     (一)财资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资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资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资公司的股东对财资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资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香港银行业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财资公司被中国银行业、香港银行业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上海电力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上海电力金

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

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上海电力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资公司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

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

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

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

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上海电力应与财资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由上海电力领导工作组和财资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

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可共同起草文件,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请示。

  第十一条 上海电力必要时应要求财资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

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

债券;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

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

资公司的监督,要求财资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

新对财资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资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

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上海电力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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