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的通告》(以下建成《通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近日,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的通告》(以下建成《通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哪些车型禁止生产、销售?

市城市区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专班相关负责人说,《通告》规定,生产企业禁止生产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销售企业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国家关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标准出台以后,销售企业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市民应当自觉不购买、不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被误导购买违规车辆的,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合规车辆应挂牌上路

《通告》规定,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在用而尚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主应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除了必须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为D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对在用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四轮车,由车主自行处理,逐步淘汰。车辆在淘汰前仍需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邮政寄递等行业用车,应逐步更换为合规车辆

《通告》规定,邮政寄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车辆外观标识和编号,加强日常管理,逐步更换为合规车辆。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这些违法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通告》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严禁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者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郭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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