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脱是当下流行的娱乐项目。在玩游戏之前,商家往往会要求玩家签订免责声明,以规避玩家出现受伤等情况时己方的责任。那么,这个免责声明有效吗?昨日,记者就得知这样一起因玩密室逃脱游戏受伤而引发的纠纷。

密室逃脱是当下流行的娱乐项目。在玩游戏之前,商家往往会要求玩家签订免责声明,以规避玩家出现受伤等情况时己方的责任。那么,这个免责声明有效吗?

昨日,记者就得知这样一起因玩密室逃脱游戏受伤而引发的纠纷。

玩密室逃脱受伤,玩家将商家诉至法院

王女士是90后,2021年国庆节假期,她从老家来洛阳游玩。10月6日,她和朋友购买了电子票,在涧西区某文化传媒店内玩密室逃脱游戏。

玩游戏时,王女士因躲避角色扮演的“僵尸”而被场景内的一把椅子绊倒致伤。受伤后,该文化传媒店负责人将她送往医院救治,之后承诺给其治疗,让其先回老家。

王女士回到老家后,肩胛骨和肱骨疼痛难忍,便到当地医院治疗,住院8天,花费4385.74元,被诊断为肩胛骨和肱骨两处骨折。

当年12月,王女士治疗结束,多次与该店沟通赔偿事宜,对方拒不赔偿,她无奈将对方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门票费、护理费合计2.7万多元。

商家辩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认为,被告在玩游戏逃跑的必经路线上放置一把椅子,并且当时光线昏暗,能见度低,导致她被绊倒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具体理由如下。

一、游戏场景内放置的椅子旁留有足够通行空间,原告知晓椅子位置。被告在游戏中配合游戏情节对灯光和道具进行设定,从而收到游戏效果,对道具等物品摆放不存在过错,设施无安全隐患。

二、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暂停游戏,并协助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游戏场景内有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并非因场景安全隐患而受伤,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在入场进行游戏之前,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等玩家安全注意事项和游戏规则,原告亦在知晓且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免责声明,被告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原告作为密室逃脱游戏的爱好者,熟知游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参加游戏,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形,被告对原告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6日,原告和朋友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内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游戏开始之前,原告根据被告指示签订了电子免责声明,支付门票376元后参与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原告因躲避角色扮演的“僵尸”而被椅子绊倒致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以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对于案涉密室逃脱游戏,被告有义务保证顾客人身安全。但是,被告在明知其所经营该款游戏的场所灯光较暗,易导致游戏参与者视线不清,且游戏环节设置有恐怖氛围,可能引起游戏参与者正常应激反应的情况下,未做好场地的安保防护,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涉案椅子和出口的距离安排不合理,亦未设置明显、合理、安全的警示标志。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告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参与之前已对案涉游戏有一定了解,能够预见有可能撞上室内设施,其自愿参与案涉游戏,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其由于自身疏忽,导致身体遭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

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事前已签订免责声明,鉴于该免责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07.82元,遂依法判决被告涧西区某文化传媒店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住院期间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345.47元。(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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