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伊川县一村民曹某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拿到了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近日,洛阳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伊川县一村民曹某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拿到了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24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洛阳法院持续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全市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已不再分户籍,全面告别“同命不同价”

曹某和王某是亲家,2020年11月,经王某介绍,曹某跟随张某为他人建房。

施工中,曹某不慎从房顶掉落受伤,被送医后住院治疗17天。曹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张某和王某诉至伊川县人民法院。经鉴定,曹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仅是介绍人,并非接受劳务一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曹某为张某提供劳务,从张某处领取劳务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张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60%,原告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40%较为适宜。

2021年11月17日,该院审理后,确认原告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1.65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6.95万余元(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20年×10%)。被告张某应承担60%的份额,即6.99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4.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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