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洛阳市全域全时段实施烟花爆竹禁运、禁售、禁放,请大家以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为准,做遵纪守法好公民。”29日,新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李杨说。

“根据相关规定,洛阳市全域全时段实施烟花爆竹禁运、禁售、禁放,请大家以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为准,做遵纪守法好公民。”29日,新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李杨说。


(资料图片)

26日,李杨在工作中发现,25日19时许,有辖区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并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存在治安隐患的同时,极易产生不良引导。

“我根据视频画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锁定并找到了违法行为人韦某。”李杨说,韦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诺不再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对韦某作出了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当日,新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郭勇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商铺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面对民警询问,老板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某采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燃放烟花爆竹是污染空气、影响市容环境、引发火灾事故、引起伤人事故、噪音扰民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市全域全时段实施烟花爆竹禁运、禁售、禁放。

非法储存、买卖、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以下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余子愚 通讯员 党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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