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首次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统一制式《离婚证明书》,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更好保护离婚当事人个人隐私。
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首次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统一制式《离婚证明书》,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更好保护离婚当事人个人隐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离婚证明书》是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一般出现在法院调解、裁判离婚案件的程序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此前,在法院诉讼离婚,只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其生效后的法律效力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证一致,但其内容往往会涉及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以及一些其他个人隐私问题,导致当事人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场合中,不可避免地泄露隐私。
《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解决了离婚法律文书不易保管携带的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申请《离婚证明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
2.离婚案件当事人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3.判决书或调解书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的用途必须正当合法。
(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玥玮 文/图)